民间借贷几个常见法律风险解析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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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日益提高,特别是2008年以来银行紧缩政策,导致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鲜能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民间借贷的活动明显增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在快速增长。根据惠城区法院的统计,今年截至2013年4月,惠城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达198宗,同比增长30%。但因为中国法律知识的普及度不高,个人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非常少,且对法律的重要程度认识不高,常常自认为不请律师即可胜诉的官司而最终取得了败诉或不利的法律后果,结果其又认为是中国法律的不公平、不公正,但是真的是这样吗?下面通过3个与借款法律关系有关的小案例进行相关法律解析。 1、黄某于2010年1月1日向陈某借到人民币20万元,约定2010年2月28日前偿还,但黄某一直未归还,2013年4月1日,陈某因急需用钱始到法院起诉黄某。诉讼中,仅黄某律师出庭参加诉讼,黄某律师提出该借款已经超过二年诉讼时效。结果,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判决陈某败诉,理由均是本案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 那么,法院的判决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律师提醒: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现行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如诉讼时效期间快届满,债权人应尽快同债务人重新书面确认债权金额及确定支付期限或通过书面催款或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则诉讼时效可中断并重新计算。 2、王某于2010年3月1日向张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5%,且张某直接扣除第一个月利息2500元后,向王某支付了47500元,王某则向张某出具了借款5万元的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5月30日。后王某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于是在2010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应向张某偿还本金47500元,利息应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约2.18%)。那么,很多人会疑惑,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借款本金为5万元呢?为什么不能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计算利息呢? 借款本金直接扣除利息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公平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就可以了。 另法律对借款利息也进行了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律师提醒:1、出借人借出款项时最好不要将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而是在出借本金后,另行向借款人收取。2、出借人与借款人有利息约定的,应直接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予以注明,且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3、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后双方产生争议,李四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归还借款9万元。但法院并未支持李四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在该案件中,李四是民事诉讼的原告,根据中国一般的证据举证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但因李四无法提出其他辅证证明张三仅仅向李四归还了借款本金一万元的证据,而借条本身又存在巨大争议,结果李四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律师提醒: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同时,借款及还款过程中最好出具正规的《收据》一式两份,互相保留,而不仅仅是撕掉相关的借款凭证。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则可能面临无法举证的情况,而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过程是一个非常精细的工程,上面所提到的问题基本还是实体性上的问题,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适用法律的程序性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比如:诉讼中,原告或原告委托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即可视为原告撤诉,如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另法律对举证期限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不管是原告或被告都应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否则,超过期限举证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诉讼中有证人作证的,则申请方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出庭作证,证人无理由未出庭作证接受询问的,则证人证言可能不被法院采纳。这些看似“不近人情”的法律规定如被忽视则很可能承担败诉或不利的法律后果。也许你现在正在通过一些途径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但要学习完所有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的,即使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也无法做到,律师也仅能在擅长和熟悉的领域发挥特长,所以,只要当你遇到了与法律有关的事项时,不一定是有了纠纷的时候,则你需要一个相关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帮你合法的规避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王章勇,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受聘为惠州东平村(居)法制副主任、常德商会法律顾问及担任惠州市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王章勇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事务。 下一篇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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