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风险与防范之浅析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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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 自2003年以来,我国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然而,出借人时常会遇到不肯偿还借款“老赖”的时候,而显得十分无力。因此,增加对民间借贷的了解,并熟悉其风险与防范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间借贷的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一方多为个人,而很多人又对法律和借贷程序不是很了解,缺乏专业知识,对担保、质押、保证这些专业名词和背后的复杂制度不明,导致最后在法律程序上极为被动。因此,为了避免纠纷,在借贷前后要尤其注意以下事项。 (一)借贷前需了解的事项 1、借给什么人。民间借贷最忌见利忘“险”。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和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与不完善,给出借人选择借款对象无形中增加了难度,因此建设一个完善有效的国家信用体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证出借人的利益。同时,出借人一定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千万不能将款项借给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仍出借款项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另外,一定要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其借贷关系无效。这种“表面上很安全,其实风险很大”的借贷一定不要参与。2、借多少。如果是利用借贷进行投资的,借款的数额要以借款者的信誉、所借款项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来定。3、期限多长。要通过权衡收益与风险来确定借款期限。若是该笔借款利率较高,且长期限对于借款收回的影响不是很大,就可将借款期限定得长一些;反之,则要选择短期限。 (二)借贷中需明确的事项 1、注意订立书面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确定,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提交仲裁或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所以,借贷双方订立借贷合同尤其重要,且要注意以下方面。A、民间借贷合同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另外,要注意,民间借贷合同仅证明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了协议,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将钱交给借款人时,还应当让借款人出具收到所借款项的收据。收据是出借人将款项交给借款人的直接证明。B、民间借贷合同的书面合同的形式有很多种,其中最简单的就是借款人给贷款人出具的借条,在借条上记载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这样,借条既是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的凭证,又可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C、如果借款数额较大,最好签订一份内容详尽的借款合同,这对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此外必要时还可以办理公证。书写借据时,要用稳定性能较好的碳素墨水,切忌用圆珠笔,以免时间长了字迹不清。 2、利率不能超过法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此限度的部分被称之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可见,如果不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对方如果不支付利息,出借人将无法得到应得的利息。还应注意的是,利息约定不可采用复利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避免借贷关系无效。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若无效借贷关系由出借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需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4、担保行为的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识表示的,才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贷有保证人进行担保的,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二、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办法 1、注意催讨。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2、及时起诉。借贷双方任何一方权利受到侵害,被侵害者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3、或者仲裁。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相对诉讼,更加节约成本,节省时间,仲裁为一裁终局,且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避免了起诉中因为上诉等原因造成的时间和金钱的浪费。所以选用仲裁方式解决借款合同纠纷,可以更加迅速、便捷,更有效地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惠州学院政法系法学本科生、惠州仲裁委员会实习生。 指导老师秦兰英系惠州学院政法系教授、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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